宜采用發(fā)函詢證方法清查的有 A應收賬款 B應付賬款 D預付賬款。
企業(yè)詢證函主要應用審計中,目的是為了核實、核對往來款項的真實性而寄送給各往來單位。
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fā)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yè)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往來單位收到詢證函后核對往來款項金額,無論數(shù)據(jù)是否一致都應該簽章回復。數(shù)據(jù)一致在“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數(shù)據(jù)不一致在“信息不符”處簽章,并列明不符項目及金額。
擴展資料:
詢證函的分類
1、銀行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fā)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一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2、企業(yè)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fā)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yè)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3、律師詢證函: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fā)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4、其他詢證函: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fā)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的保險合同條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注冊資本情況等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詢證函
發(fā)函詢證核實內容
包括委托外單位加工的物資、委托外單位保管的物資、在途物資等,以及往來款項的清查,主要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和預收、預付款項等。
具體做法是在檢查單位結算往來款項賬目正確性和完整性的基礎上,根據(jù)有關明細分類賬的記錄,按用戶編制對賬單,送交對方單位進行核對。對賬單一般一式兩聯(lián),其中一聯(lián)作為回單。如果對方單位核對相符,應在回單上蓋章后退回;如果核對不符,則應將不符的情況在回單上注明,或另抄對賬單退回,以便進一步清查。企業(yè)收到有關單位退回的對賬單后,應據(jù)以編制“往來賬項清查表”,注明核對相符或不符的款項。尤其應注意查明有無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款項、沒有希望收回的款項或無法支付的款項,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壞賬損失。
當個別賬戶欠款金額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會存在爭議、差錯等問題時采用肯定式函證。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可采用否定式函證:相關的內部控制是有效的;預計差錯率較低;欠款余額小的債務人數(shù)量很多;有理由確信大多數(shù)被函證者能認真對待詢證函,并對不正確的情況予以反饋。
新準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可采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函證的幾種形態(tài):
(一)銀行存款函證
審計準則明確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jù)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并且即使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而不實施函證,也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二)應收賬款函證
審計準則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jù)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作用:
函證可以為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的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fā)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于A公司存款的說明。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的會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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