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是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的工作,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是信訪工作的基本職責,也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新時期的信訪工作,必須進一步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斷開創(chuàng)新的局面。具體實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網(wǎng)絡,搭建群眾工作“平臺”。
推動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實施;貫徹落實信訪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糾紛,切實解決民情渠道不暢、問題層層下轉、矛盾逐級上交的問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問題的發(fā)生與積累。
二、用群眾工作統(tǒng)攬信訪工作。
要進一步拓展信訪工作領域,既抓案件受理,也抓問題處理,更抓源頭治理,變被動應付為主動預防,積極化解不安定因素。要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強化措施,有效整合各種資源,綜合運用經(jīng)濟、法律、行政、教育引導、民主協(xié)商、提供服務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實現(xiàn)從信訪部門孤軍奮戰(zhàn)向充分發(fā)揮各職能部門作用、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格局的轉變。
三、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做好信訪維穩(wěn)的基礎。按照“發(fā)現(xiàn)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的要求,通過矛盾糾紛,掌握本轄區(qū)的信訪突出問題,工作上的輕重緩急就會一目了然。完善信訪信息預警預報機制,深化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及時掌握預警性、內(nèi)部性、深層次情報信息,隨時掌握信訪的信息動態(tài)。四、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各項責任制,強化各級各部門的責任。認真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因官僚主義、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引發(fā)信訪問題,或對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要加強源頭預防,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制,認真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領導干部下訪制,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fā)生;要牢固樹立“事要解決”的思想,進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創(chuàng)新,堅持領導包案制,落實好領導干部信訪接待日工作制度,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不斷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好信訪案件,化解社會矛盾;要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工作秩序,落實好雙向責任制,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積極教育引導群眾正確行使權利,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有效規(guī)范信訪行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要進一步暢通訴求表達渠道,讓群眾的合理訴求能夠有渠道表達,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健全完善信訪工作綜合協(xié)調機制。各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聯(lián)系會議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自身在信訪工作中的職責,加大協(xié)調力度,健全和完善聯(lián)動工作機制;要強化督查督辦,落實好責任,確保信訪問題及時得到妥善解決;要把發(fā)展和信訪維穩(wěn)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為群眾辦更多的實事,保民生促和諧,以發(fā)展保穩(wěn)定,以穩(wěn)定促發(fā)展。要把依法行政科學決策與加快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結合起來,把加快發(fā)展和維護穩(wěn)定工作與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結合起來,充分發(fā)揮黨組織基層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先進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先鋒模范作用。
信訪工作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識 0分 ··《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lián)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wǎng)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xié)調處理信訪事項。
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作者:啊牛啊牛2005-7-1 17:48 回復此發(fā)言 -------------------------------------------------------------------------------- 2 《信訪條例》全文 第十一條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shù)厝嗣裾男旁L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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