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三尺講臺老會計國際反避稅措施有哪些國際反避稅措施如下所示:國際避稅的存在,對國際經濟交往和有關國家的財權利益以及納稅人的心理都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因此,有關國家針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所采用的各種方法,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限制。國際反避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1)、對自然人利用移居國外的形式規(guī)避稅收,有的國家規(guī)定,必須屬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認,方可脫離與本國的稅收征納關系,而對“部分的”和“虛假的”移居則不予承認。
如德國規(guī)定,納稅自然人雖已失去本國居民身份,但仍有經濟聯系的,應連續(xù)對其征收有關的所得稅,視其為特殊的“非居民”;(2)、對法人利用變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規(guī)避稅收負擔,有的國家對法人的國際轉移給予有條件的允許。荷蘭曾規(guī)定,準許本國企業(yè)在戰(zhàn)時或其他類似禍害發(fā)生時遷移到荷屬領地,而不作避稅處理,但對于其他理由的遷移,一般認為是以避稅為目的,而不予承認,仍連續(xù)負有納稅義務。
2、防止通過征稅對象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國際關聯企業(yè)之間的財務收支活動、利潤分配形式體現著“集團利益”的特征,對這種避稅活動給予限制,關鍵是應堅持4。
你好!
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過納稅主體的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
2.不轉移納稅主體的避稅
3.通過納稅客體的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
4.不轉移納稅客體的避稅
國際避稅地的三大類型:
1.不征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qū);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或雖征稅但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qū);
3.雖有規(guī)范稅制但有某些稅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yōu)惠的國家或地區(qū)。
避稅方法:
1.通過國際避稅地常設機構避稅
2.通過國際避稅地公司避稅
合理避稅的途徑是有很多種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做相應的稅務籌劃,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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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避稅主要方式
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借用或濫用有關國家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利用它們的差別、漏洞、特例和缺陷,規(guī)避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的納稅義務,不納稅或少納稅?;痉绞胶头椒ㄖ饕幸韵聨最悾?/p>
1.轉讓定價避稅。
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地壓低中國境內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業(yè)務的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貨、貸款、服務等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使中國關聯公司的利潤減少,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地區(qū))的關聯公司。
2.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
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本國技術水平,在本國或確定范圍內,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qū)。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3.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作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適用的優(yōu)惠條款。目前我國已同8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然而國際避稅活動是無孔不入的,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yōu)惠的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這種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還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而產生。
4.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yè)務的活動,是在互聯網與傳統(tǒng)信息技術系統(tǒng)相結合的背景下產生的相互關聯的動態(tài)商務活動。在實現了書寫電子化、信息傳遞數據化、交易無紙化、支付現代化的同時,也引起了審計環(huán)境、審計線索、審計信息的儲存介質、審計的技術方法、審計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變化。而這些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tǒng)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確區(qū)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fā)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5 改變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跨境遷移,或者在一國境內避免成為該國居民,以改變相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從而實現規(guī)避目標的方式。
你可以去看下《OECD轉讓定價指南》,每年都有一個版本,不過差不多的,轉讓定價的反避稅方法主要是從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兩方面考慮,合法性就不必說了,合規(guī)性呢,主要圍繞轉讓定價的方法選擇進行相應的工作。了解反避稅的人都知道,轉讓定價原則,就是應用公平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我們國家稱為獨立交易原則,就是在沒有關聯關系的獨立方之間,在交易時的作價原則。所以,判斷一個跨國企業(yè)是否有避稅嫌疑,就是要比較其交易狀況(包括但不限于如價格、利潤、加成等)在可比情況(主要比較具體產品特征,承提功能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huán)境等要素),下,是否與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要進行合理調整。目前,我們國家在有形資產購銷交易中,更多的是使用交易凈利潤法來確定企業(yè)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具體做法呢,就是在BVD數據庫(這是一個商業(yè)數據庫,要購買的)中,篩選出可比企業(yè)(是一組數據,包括滿足篩選條件的企業(yè)),再選用這些可比企業(yè)的某個財務指標(一般是凈利潤)作為參考值(因為這些企業(yè)的財務指標往往不一致,所以可以使用中位值),來作為調整企業(yè)申報數據的依據。具體內容呢,可以參考國稅發(fā)[2009]2號文。
1。
人的流動。人的流動是指通過人的流動進行國際避稅。
對于個人而言,利用稅法規(guī)定,通過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遷移,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稅收流亡,以降低稅收負擔。對于公司納稅人而言,由于各國對于公司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有較大差異,有的國家以注冊地為標準,有的國家以總機構為標準,有的國家以實際管理機構為標準,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避稅需要選擇,成為稅負較低國家的納稅人。
2。人的非流動。
人的非流動也是較為常見的避稅方式。人的非流動主要是通過信托或其他受托協議來避稅,人的非流動的特點是,最終所有人并沒有離開他的國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國不動。
與此同時指使別人在另一國為其創(chuàng)造一個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來轉移一部分所得或財產,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財產與其原所有人之間的分離。 3。
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在國際避稅中,資金、貨物或勞務流動的重要性毫不亞于人的流動。
因為人的流動往往比較顯眼,而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則隱蔽得多,且對各國稅務當局來說更難于控制。 4。
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非流動。這主要是利用各國稅法中有關延期納稅的規(guī)定,通過在低稅國或無稅國(指無所得稅)的一個實體,通常是一個法人(比如子公司)進行所得和財產的積累。
雖然從最終結果上看,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非流動并不能避免納稅,但暫時納稅人不需負稅。 5。
流動與非流動的結合。國際避稅可以通過流動或非流動來進行。
人和資金的流動與非流動的結合起來進行。
國內避稅主要是指在同一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下,納稅人利用該國稅制條款差異性和某些特殊條款避稅,或在關聯企業(yè)之間以非正常交易的轉讓定價、轉移資金、貨物、勞務和技術成果,通過利潤轉移來減輕稅負。
避稅,在我國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fā)展,避稅問題還會更加突出。
避稅問題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的經濟權益。對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視,并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開展反避稅工作。
一、當前反避稅工作的困難大量避稅事實的存在和發(fā)展,已經給我國經濟政治生活造成嚴重后果,它不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破壞了公平稅負原則,造成納稅人之間的負擔不合理,干擾了我國改革開放事業(yè)的發(fā)展,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但一些有關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有畏難情緒,信心不足擔心防范避稅措施的實施或執(zhí)行緊了,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在全國大部分地區(qū)至今仍未把反避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只得眼睜睜地看國家稅源白白流失。
從反避稅的要求來看,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權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納稅人敢于以身試法。 統(tǒng)一性不強,導致各種優(yōu)惠政策政出多門,使納稅人有很多空子可鉆。
嚴肅性不足,導致執(zhí)法不嚴。第一,缺乏權威性。
建國50年來,我國稅種幾經改革,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稅種很少,目前僅有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其他稅種均以草案、暫行規(guī)定形式試行的多。 不少稅種少則試行了幾年、十幾年,多則試行了幾十年,構成世界稅制史上一大奇特現象。
同時稅種設置往往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倉促出臺起不到預期作用,給避稅提供了機會。一些稅種的征納程序、制度、權責和稅收優(yōu)惠不盡相同,這些都大大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權威性,導致稅收流失,稅基腐蝕。
第二,缺乏統(tǒng)一性。突出表現在稅收征管上有法不依。
同樣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不同區(qū)域執(zhí)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執(zhí)行。由于受財政體制和特區(qū)的影響,經濟發(fā)展快的地方該收的沒有及時足額收起來。
“藏富”于企業(yè),“藏富”于民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配合企業(yè)和個人避稅和逃稅,收入和財富被重新分配給那些成功地進行了避稅和逃稅的人。 他們支付低于應繳納的稅款,造成競爭條件的歪曲和國內資本的不正常流動,對財政收入極為不利。
第三,缺乏嚴肅性。當前逃稅和避稅范圍越來越大,每年財稅大檢查中暴露的問題真正查清、定性準。
處理快、糾正好的并不多,以致違法違章的越查越多,避稅金額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責眾”的地步。 該減免的優(yōu)惠政策不到位,不該減免的享受了減免,使整個稅收征管過程缺乏嚴肅性。
不能遏制稅源流失,更不能適應反避稅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統(tǒng)一認識,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分析、尋找對策,使我國的反避稅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反避稅管理的一般要來對于避稅的管理應當吸取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1。
稅種設計要科學其目的是追求稅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翱v向適度”對征稅者來說即取之有度,發(fā)揮稅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稅行為。
“橫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稅的統(tǒng)一性,又要注意區(qū)別對待,加強稅收調節(jié),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tǒng)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統(tǒng)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稅收,體現“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tǒng)一起跑線上的納稅人,由于客觀因素優(yōu)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稅行為。2。
稅收立法管理嚴密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稅人,明細科學的課稅對象和稅目,剛性而統(tǒng)一的稅率,這是反避稅的基礎。
反之,不當的納稅環(huán)節(jié),過高的稅率,復雜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fā)避稅。3。
稅務人員素質提高稅收中的避稅與反避稅,其實質是征與納之間斗智斗勇。由于征納雙方在避稅與反避稅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征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
對納稅人來說,避稅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征稅者來說,反避稅成功,對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稅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稅行為消極被動。 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征管人員反避稅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稅活動。
4。清理和調整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稅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yōu)惠本身使稅基變窄或稅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yōu)惠的納稅人,通過“掛靠”活動來避稅。
前者是稅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后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稅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fā)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稅地。
因此,清理和調整稅收優(yōu)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稅收優(yōu)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臺新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的依據;稅收優(yōu)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稅收優(yōu)惠政策,一旦發(fā)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tǒng)一稅收優(yōu)惠辦法,改按企業(yè)、個人身份優(yōu)惠為統(tǒng)一按地區(qū)。行業(yè)、產品給。
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多國企業(yè)的聯屬企業(yè)對相互之間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價格和提供貨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聯屬企業(yè)之間關系不同于一般獨立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其價格不是在公平市場競爭中形成,其制定出來的價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聯屬企業(yè)之間的這類銷售稱為轉讓,這樣制定出來的價格稱轉讓價格。
其主要做法是:高稅率國企業(yè)向低稅率國聯屬企業(yè)轉讓制定低價,低稅率國企業(yè)向高稅率國聯屬企業(yè)轉讓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從高稅率國轉移到低稅率國。 (二)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勞務方式進行投資或者融資。 由于各國對股息和利息的稅收對策不同,當跨國公司選擇跨國投資時,需確定新建企業(yè)的資本結構,此時,它們會在貸款或發(fā)行股票之間進行選擇,以達到稅收負擔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本國技術水平,在本國或確定范圍內,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qū)。
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四)濫用稅收協定避稅。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 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做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適用的優(yōu)惠條款。
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yōu)惠的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設置踏腳石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五)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局部網、企業(yè)內部網進行商品和勞務的交易。目前全球大多數的企業(yè)都先后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根據《2004年中國b2b電子商務研究報告》數據顯示,到2004年底全球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已經達到了2。
7萬億美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交易電子貨幣化、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無形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征,而這些特征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tǒng)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確區(qū)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fā)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當局提出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反避稅的法律措施 (一) 防止轉讓定價避稅的法律措施。根據正常交易原則,各國制定的管制轉讓定價稅制針對關聯企業(yè)內部進行的貸款、勞務、租賃、技術轉讓和貨物銷售等各種交易往來,規(guī)定了一系列確定評判其公平市場交易價格的標準和方法。
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也稱為不被控制的價格法,即比照沒有任何人為控制因素的賣給無關聯買主的價格來確定; (2)再售價格法。
如無自比照價格,就以關聯企業(yè)交易的買方將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yè)關系的第三方時的銷售價格扣除合理的購銷差價來確定; (3)成本加利潤法。 對于無可比照的價格,而且購進貨物通過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適用再銷售價格法的情況,則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規(guī)的會計核算辦法組成價格的辦法。
(4)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種方法均不能使用時,稅務機關有權決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針對資本弱化避稅的法律措施。 (1)正常交易法。
在確定貸款或募股資金的特征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條件相同,如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藏的募股,要按有關法現對利息征稅; (2)固定比率方法。規(guī)定法定的債務/資本比率,凡超過法定比率的貸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可疑貸款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視同股息進行征稅。
(三)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鑒于跨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從事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在當地設立基地公司,虛構避稅港營業(yè)以轉移和累積利潤,各國對這類避稅行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是通過法律制裁阻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 第二類管制措施是通過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來制止基地公司的設立。
第三類管制措施則是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以打擊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的積極性。 (四)防止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納稅的法律措施。
在管制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方面,目前大多數國家主要是通過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設置有關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的方式來阻止第三國居民設立的導管公司享受優(yōu)惠待遇,或者是運用國內稅法上禁止濫用稅法、實質優(yōu)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稅法律原則,在具體案件中否定各種中介性質的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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