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社會上發(fā)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fā)展,犯罪分子還會變換新手法,出現(xiàn)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羅列出來。
本條在明確列舉放火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規(guī)定,有利于運用刑法武器同各種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爭,保衛(wèi)社會公共安全??腕w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shù)奈:舶踩姆缸锓椒?。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1)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sh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范圍。也就是說,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無所不包的。
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某甲為報復社會,故意駕車沖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駕車撞人的危險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相當,因此,行為人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在客觀上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危險方法的程度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中毒傷亡等嚴重后果的,如出售霉變、生蟲的糕點等,就不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方法相當或相類似,所以不能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xiàn)在:(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止單位、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別是在公共場所私設電網,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出于對現(xiàn)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
如姚某對領導、工作不滿,駕駛出租車在大街上沖撞行人,致多人傷亡。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來,社會上出現(xiàn)了個別不法醫(yī)務人員,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于不顧,采取以支付壞血、病毒血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斷發(fā)生。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報復社會的目的和動機,實施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險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是出于報復社會或尋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動機、向人群開槍射擊。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shù)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tài)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
如為報復泄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群沖撞,為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于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shù)奈:舶踩姆缸锓椒āT撟锏闹黧w為一般主體。
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刑法修正案(6)》、《刑法修正案(8)》的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危險駕駛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主要還是在刑法和司法解釋中有規(guī)定。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一)《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06.04)
第十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三)《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3)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加型话l(fā)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fā)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至于其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兩點:
(1)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shù)奈:舶踩姆椒?。因此,對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fā)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fā)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tài)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fā)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處罰的主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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