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目設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yè)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后,應當在企業(yè)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增設以下會計科目。破產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
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zhèn)鶆眨罕究颇亢怂闫飘a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類共益?zhèn)鶆铡?/p>
(二)累計清算凈損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yè)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其他收益。
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fā)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共益?zhèn)鶆召M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共益?zhèn)鶆障嚓P的各項費用。根據破產法,共益?zhèn)鶆帐侵?,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召M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企業(yè)所得稅費用。
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企業(yè)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一、科目設置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yè)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后,應當在企業(yè)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增設以下會計科目。
破產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zhèn)鶆眨罕究颇亢怂闫飘a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類共益?zhèn)鶆铡#ǘ├塾嬊逅銉魮p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yè)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其他收益。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本科目應按發(fā)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共益?zhèn)鶆召M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破產法規(guī)定的共益?zhèn)鶆障嚓P的各項費用。
根據破產法,共益?zhèn)鶆帐侵?,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召M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生的企業(yè)所得稅費用。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二、賬務處理(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后,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企業(yè)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賬戶,并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應付破產費用: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guī)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應付共益?zhèn)鶆眨簩ⅰ皯顿~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guī)定的共益?zhèn)鶆盏挠囝~,轉入本科目。累計清算凈損益:將“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yè)擁有的各類財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清算凈值對各財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yè)的各類債務進行核查,估計其清償價值,按照其清償價值對各債務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三)處置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yè)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破產企業(yè)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yè)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其他稅費,貸記“應交稅費”,按上述各科目發(fā)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破產企業(yè)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fā)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y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破產企業(yè)處置破產財產發(fā)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fā)生的金額,借記“破。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并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guī)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yè)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 .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yè)宣告破產前發(fā)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 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yè)占有、使用而產權不屬于破產企業(yè)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guī)定》第71條規(guī)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guī)定》中還規(guī)定,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yè)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fā)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于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清算組的會計處理
(一)設置會計科目
1.資產類
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票據。
應收款。
材料。
半成品。
產成品。
投資。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
2.負債類
借款。
應付票據。
應付工資。
應付福利費。
應交稅金。
應付利潤。
其他應交款。
應付債券。
其他應付款。
3.清算損益類
清算費用。
土地轉讓收益。
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yè)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有企業(yè)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guī)定》,破產清算會計的主要內容與程序如下。
1、接管破產企業(yè)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檔案,設置新賬,并對破產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按破產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再分類,結束舊賬;
2、全面清查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債務,確認計量破產資產和破產債務,編制清查后的資產負債表;
3、變現破產資產,記錄變現價值和變現損益;
4、核算破產損益,包括清算費用、清算收益、清算損失等;
5、按法定順序清償破產債務,并分配剩余資產;
6、編制破產清算會計報表,結束清算工作。
根據《國有企業(yè)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guī)定》,清算組應設立23個會計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質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資產類科目,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款”、“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共11個科目。
第二類,負債表科目,包括“借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交款”和“應付債券”共9個科目。
第三類,清算損益類科目,包括“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和“清算損益”共3個科目。
破產清算過程中主要的賬務處理有: 1、原會計核算與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的過渡程序。
(1)財產清查后,通過調整會計賬務,在賬賬、賬實相符的基礎上,編制財產清查后的資產負債表。 (2)根據財產清查后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查明細資料,確定評估資產,由清算組到國資部門立項,同時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評估結果確認后,財務部門應據以調整會計賬務,評估的增減值記入權益科目下的“變現損益”明細科目,賬務調整后,編制資產評估后的資產負債表。 (3)編制資產評估情況銜接表并對抵押財產進行確認,編制抵押財產確認情況表。
(4)根據上述清算資料和設置的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的科目,編制有關過賬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然后結賬編制破產清算適用的清算資產負債表。 2、財產變現后的賬務處理。
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初次分配方案和財產處置原則,要真正實現債權清償,就要對破產財產進行依法變現。從理論上講,破產財產應全部變現用于清償,財產全部變現后,其賬務處理后所反映的結果為: (1)資產類中的有關實物資產類將轉化成為貨幣資金;應收款項中已收回的資金在收回時也已記入了貨幣資金賬戶,對確無法回收的呆壞賬損失應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轉入變現損益賬戶。
這時的資產類基本上變?yōu)樨泿刨Y金、有價證券和職工福利設施三大類。 (2)負債類的欠款和債權因尚未清償,所以負債類的賬戶基本沒有變化,仍有優(yōu)先清償的“抵押債務”;第一順序清償的“應付工資和各項勞動保險費”以及“應付職工安置費”;第二順序清償的“應繳稅金”;第三順序按比例清償的“短期借款”和“應付賬款”。
(3)權益類有“原投資人凈權益”、“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和“變現損益”以及未用于清償的職工福利設施資產所形成的“實收資本”五大賬戶。 3、債權清償后的賬務處理。
按照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財產變現的實際情況,編制最終分配方案。 清償債權按照分配方案確定的數額兌現,在賬務處理上借記清算費用、抵押債務、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安置費、應繳稅金、按比例清償的短期借款和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科目。
將負債中無力清償的應付賬款等科目的余額與投資人凈權益、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和變現損益科目對轉為零。 權益類剩余的實收資本和資產類的職工福利設施與接收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即可。
一、破產清算會計
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能適應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滿足核算的需要。繼(破產法)之后,國務院于1994年發(fā)布了國發(fā)(94)第59號文件,規(guī)定了“企業(yè)破產時,企業(y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yè)的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yè)職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tǒng)一列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薄捌飘a企業(yè)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醫(y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人破產財產。”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yè)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這些事項。如實務中常遇到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不得不由清算組借入貨幣資金來支付清算費用,這給清算組做賬出了難題:若在借入款項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應付款”科目,會造成破產財產和破產債務不實;在支付清算費用時,若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則造成了現金紅字,清算組只有不做賬。因此建議:
1.增設抵押資產和投押債務科目,反映、核算破產宣告日六個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擔保事項。
2.增設“福利設施資產”和“福利設施資金”科目,核算與反映優(yōu)惠處置的職工福利設施資產和資金。
3.增設“清算期借人資產”及“清算期應付債務”兩個科目。
4.增設核算實物在企業(yè),而產權不屬企業(yè)的代銷、寄銷商品的有關科目。
5.增設核算應付而未付清算費用的有關科目。
6.增設"應付職工安置費"科目。
增設以上破產清算會計科目之后,原來的“土地轉讓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為土地轉讓收益或作為職工安置費或作破產財產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權益了。為此,資產負債表也應作相應調整。
二、破產清算審計
破產清算審計是依法對破產清算會計信息進行再確認的監(jiān)督過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產、進入了清算程序的審計項目叫做破產清算審計。破產清算審計的職責是對破產清算的會計信息發(fā)表意見,也就是對依法處置破產企業(yè)的資產,償還債務發(fā)表意見。如聘請注冊會計師參與破產清算,應分清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否則是與獨立審計準則不相符的。
進行破產清算審計,除了常規(guī)的財務審計、會計報表審計之外,還有如下幾點值得注意:
1.審查破產宣告日前六個月企業(yè)的財務收支,通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和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從行業(yè)會計科目轉人破產清算會計科目是否與《暫行規(guī)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門批準。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經批準。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準。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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