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了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帶薪休假
帶薪年休假補貼,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補貼”科目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的內容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則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2)職工福利費;
(3)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向有關單位(企業(yè)年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此外,以商業(yè)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企業(yè)提供的職工薪酬。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jīng)費和職工教育經(jīng)費;
(6)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yè)以自己的產(chǎn)品或外購商品發(fā)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yè)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chǎn)或租賃資產(chǎn)供職工無償使用和為職工無償提供服務等,比如提供給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等,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yī)療保健的服務,比如以低于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給予職工的經(jīng)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注意:應付職工薪酬不包括退休職工工資。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yè)時也無權獲得現(xiàn)金支付?;閱始?、產(chǎn)假、探親假、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不能結轉下期,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如果用人單位規(guī)定年休假不得累積,則年休假也為非累積帶薪缺勤。新9 號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職工實際發(fā)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遵照現(xiàn)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新9號規(guī)定,通常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并處理,借記有關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帶薪缺勤”科目,操作較簡單。
累積帶薪缺勤的會計核算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閱始?、產(chǎn)假、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能結轉下期,故累積帶薪缺勤主要是累積帶薪年休假。新9號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累積帶薪年休假應按月確認,這樣將使每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承擔的金額更加合理。
例1:東方公司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制度規(guī)定每名職工每年有權享受12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權利可以向后結轉至翌年末,休假以后進先出原則為基礎,即首先從當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在翌年末,公司將對職工未行使的帶薪年休假權利支付現(xiàn)金。假定該公司一管理人員月平均工資為4 350元,則日工資收入為200元,遵照現(xiàn)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新9號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1)假定2013年1月,該管理人員沒有休年休假。公司應當確認相當于1個工作日工資的應付帶薪缺勤福利,分錄為:借:管理費用4 550;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4 350、——累積帶薪缺勤200。實際支付職工薪酬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4 350;貸:銀行存款4 350。
期末應付職工薪酬的差額200元則作為企業(yè)的一項負債暫時留在資產(chǎn)負債表里。
(2)假定2013年2月,該管理人員休了1天假。公司在該管理人員為其提供服務的當月,應首先計算職工正常出勤工資4 150元(200*20.75),然后計提相當于1個工作日工資的應付帶薪缺勤福利,反映該管理人員行使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的情況,分錄為:借:管理費用4 350;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4 150、——累積帶薪缺勤200。實際支付職工薪酬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4 150、——累積帶薪缺勤200;貸:銀行存款4 350。
該職工仍有1天的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尚未行使,故應付職工薪酬仍有200元的差額留在資產(chǎn)負債表里。
(3)假定2013年2月,該管理人員休假2天。該職工正常出勤工資3 950元(200*19.75),同時計提相當于1個工作日工資的應付帶薪缺勤福利200元,則應做如下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4 150;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3 950、
——累積帶薪缺勤200。實際支付職工薪酬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3 950、——累積帶薪缺勤400;貸:銀行存款4 350。
該職工到2月份為止的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全部行使,故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科目累積帶薪缺勤全部結轉,余額為零。
(4)若至翌年底,基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職工未能享用該年的帶薪年休假12天,則職工應得到相當于日工資三倍的金額作為經(jīng)濟補償,總額為7 200元(200*12*3)。而當年預提帶薪年休假負債是按照日平均工資的一倍來計提的,累積金額為2 400元(200*12),故應按照差額補提累積帶薪年休假,并調整相應的成本費用。分錄為:借:管理費用4 800;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4 800。實際支付職工薪酬時,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7 200;貸:銀行存款7 200。
對該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企業(yè)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報酬后,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科目累積帶薪缺勤全部結轉,余額為零。
會計規(guī)定:非累積帶薪缺勤,諸如婚假、產(chǎn)假、喪假、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并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yè)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一項負債掛賬。
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企業(yè)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一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一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稅法規(guī)定:新《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guī)定實際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41、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yè)按照本通知第1條規(guī)定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yè),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shù)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能回答你這個問題我跟高興,這本身就是我的專業(yè)范圍,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用,使你對這方面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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