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存貨
貸:銀行存款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具體如下:
1.外購的存貨,按照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格、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在本科目下設置“材料”、“庫存商品”等明細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貨,按照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資”等科目。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科目下設置“生產成本”等明細科目,歸集相關成本。
3.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所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
(二)存貨在發(fā)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fā)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具體如下:
1.業(yè)務活動過程中領用存貨,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對外出售或捐贈存貨,按照確定的出售存貨成本,借記“業(yè)務活動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fā)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一)如為存貨盤盈,按照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為存貨盤虧或者毀損,按照存貨賬面價值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后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等,借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貨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存貨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存貨的可變現(xiàn)凈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xiàn)凈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存貨實際庫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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