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文。
需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的名稱和法定地址、簽約日期和地點以及鑒于條款等。 2、關鍵性詞語定義條款。
為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歧義,相互推卸責任,在合同中對所使用的一些關鍵性詞語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作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爭議的依據。 3、項目條款。
包括供方許可受方使用的對象和提供技術的途徑,供方授予受方權利的范圍和合同區(qū)域等。 4、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計價的方法通常有統(tǒng)包價格,提成價格和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價格3種形式。 另外,合同中還應規(guī)定計價、支付使用的幣種和付款方式。
5、技術資料交付和產品考核驗收條款。對對方交付的技術資料如何進行檢查,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包裝要求等。
6、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條款。對于提供技術服務的項目內容、任務、工作量、具體的專業(yè)、供方派遣人員的人數和級別、在受方服務的時間和驗收標準都要在合同中規(guī)定清楚。
7、保證和索賠條款。保證條款就是合同中規(guī)定供方對其提供的技術及其所擁有的權利作出擔保的條款。
8、保密條款。這種是只適用于以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為內容的國際許可合同。
9、稅收條款。各國對技術轉讓所得如何納稅都在稅法中加以規(guī)定,一般都明確規(guī)定供方在受方(收入來源國)獲得技術轉讓使用費所得(如提成費等),應按受方國家的稅法規(guī)定納稅。
10、違約及其補救辦法條款。在國際許可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時履約或完全不履約,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1、不可抗力條款。 12、爭議解決條款。
13、法律適用條款。 14、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終止及其他。
技術引進合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受方)為引進技術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供方)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根據《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簽訂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法定地址)、國籍、簽訂時間和地點。 合同名稱要能夠確切地反映出該合同的性質、特點和內容,便于人們對整個合同進行了解。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要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相一致,是我方與外方某一總公司的子公司簽訂時更應注意此問題。當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簽約的地點往往成為交付技術資料的地點,還可能成為合同發(fā)生爭議進行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地點或法律訴訟地點,因此應該明確、具體。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的含義。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可用定義條款加以說明。
技術引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不同、語言不同、法律不同,為防止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分歧,有必要對那些容易混淆的詞語,如專有技術、技術資料、質量標準、凈銷售額、技術改進等用定義的方式加以明確和具體說明。 (3)技術引進合同應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準,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條款: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③限制受方發(fā)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④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⑤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xù)使用引進的技術;⑨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4)引進的技術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合同無效。關于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的條件,《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3條明確規(guī)定,必須先進適用,并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①能發(fā)展和生產新產品;②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jié)約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④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⑤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⑥有利于生產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
在引進國外產品或技術時常伴有專利技術的引進以致使得該產品或技術身價大大提高,但在國際技術貿易中,稍有不慎也會上當受騙,因此在引進時必須搞清以下內容:(1) 搞清專利技術的所有者。
由于技術轉讓是頻繁而復雜的,因此技術轉讓者并不一定是技術所有者,如果在引進時不了解專利權人是誰就有可能侵害專利所有者的利益,而招致損失。 例如:我國某手表廠從瑞士引進電子表技術,但瑞士電子表的齒進馬達卻是日本精工技術專利,而瑞士同我國這一手表廠簽約時并未說明。
引進后這種電子表在國內大量生產,并組織出口,當產品一進入國際市場,日本精工就提出抗議,說我國這一手表廠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經核實后,該手表廠只好在產品進人國際市場時再給精工一筆專利費。 如果這一手表廠在引進談判前就搞清各項專利技術的所有者,將會避免這種損失。
(1) 搞清專利技術是否仍在保護期內及專利申請時間。專利技術受法律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它只有在有效期內才受法律保護,如期限屆滿該專利則喪失了法律保護的效力,或者專利技術雖仍在法定保護期限內,但由于專利權人未交年費及其他原因而喪失了專利權。
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則成為公有技術,轉讓該技術時也只能按非專利技術轉讓,因此在引進時要搞清所涉及的專利技術是否仍受法律保護。若仍受保護,要根據它的專利申請時間算清距專利權保護期屆滿還有多久,如果接近屆滿日它的價格應低于授權不久的專利技術。
(1) 搞清專利的保護區(qū)域。根據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專利技術不僅可以在本國申請并獲得專利權,而且可以到其他國家申請并獲得專利權,并享受該國法律給予的同樣待遇和保護。
應該注意到的是:專利技術在哪個國家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權,它就在哪個國家得到了法律保護,否則它在這個國家就得不到保護。 因此在引進專利技術時還應搞清該專利技術是否在我國享有專利權,如果它在我國沒有獲得專利保護,那么就只能以非專利技術的價格轉讓。
(2) 搞清專利授權情況。由于專利審批部門都要對每一項專利申請?zhí)貏e是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較為嚴格的審查,其中有不少因缺乏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而沒被批準為專利;也有些專利申請在審查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被撤回或被駁回,這些技術雖提出了申請,但并未獲得專利權,因此它們不能算作專利技術,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在引進技術時一定要搞清所涉及的技術是否獲得了專利權,以防外國公司魚目混珠,使我們吃虧上當。
(一)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法定地址)、國籍、簽訂時間和地點。
(二)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的含義。 (三)技術引進合同應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準,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 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 ②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 ③限制受方發(fā)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④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 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 ⑤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⑥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 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 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xù)使用引進的技術; ⑨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企業(yè)如果從國外引進技術,最好應從頭至尾參與整個談判程序,以做到對全部交易心中有數。
對于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企業(yè)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以免對此承擔不必要的過重義務。一旦簽訂合同,企業(yè)就應認真履行合同。
上述只是技術交易中應予注意的若干基本問題。由于各交易具體情節(jié)各異,當事人應予特殊注意的問題也各不相同。
如果當事人對某些問題不是很清楚,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參與交易的談判及合同制定。人們常說“預防要好于治療”。
能夠“防范于未然”,就不要等到“亡羊補牢”。
最近,來自國內外的專家聚首天津,總結發(fā)展中國家引進外資的經驗與教訓,并指出它們正面臨的挑戰(zhàn)。
請看——— 由聯合國貿發(fā)會議與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出口競爭力與外國直接投資的作用”國際研討會日前在天津舉行。來自國內外的60多位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深入探討了吸引外資與出口競爭力、跨國公司與本國企業(yè)的有效關聯等問題。
競爭力來自動態(tài)優(yōu)勢 世界著名跨國公司專家英國牛津大學教授勞爾指出,提高出口競爭力要具備動態(tài)優(yōu)勢(即技術與技能優(yōu)勢),而非原有的靜態(tài)優(yōu)勢(非熟練勞動力及自然資源優(yōu)勢)。通過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技術許可等方式,東道國可以獲得外國技術并開通市場。
同時發(fā)展動態(tài)優(yōu)勢對本國的技術、企業(yè)效率、基礎設施、法規(guī)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勞爾教授將發(fā)展中國家的出口競爭力戰(zhàn)略分成三類,即自主型、外國直接投資依賴型和混合型,中國為混合型。
關于出口競爭力與外國直接投資的作用,勞爾教授認為有三個主要特征值得關注。首先,產業(yè)發(fā)展的新環(huán)境要求在制造、服務、制度及相關法規(guī)方面具備國際競爭力,同時獲得這種競爭力的速度必須是迅速的。
其次,競爭的失敗意味著增長的失敗和經濟的蕭條。第三,出口競爭力的培養(yǎng)日益依賴于全球價值鏈的配置,并且出口競爭力本身的特性也發(fā)生了變化。
引資須轉移技術管理 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冼國明教授指出,促進出口有多種途徑來實現,對發(fā)展中國家來講,目前使用較多而且便捷的途徑是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引進跨國公司的投資可促進本國的出口,帶動國家經濟的整體發(fā)展,這是亞洲四小龍成長的一條成功經驗。
但許多發(fā)展中國家在仿效的過程中發(fā)現,成效并不特別理想。究竟原因在哪里?研究發(fā)現,引進外國直接投資促進了GDP的增長,促進了出口量的增長,但這還不能算是成功。
成功的關鍵是,引進的外國直接投資能否與本國企業(yè)形成有效的關聯。所謂關聯,是指外國跨國公司子公司與當地企業(yè)之間通過市場關系所長期形成的供給方面的契約。
只有通過這種契約,才能使大量知識、技術和管理經驗轉移到當地企業(yè),并最終形成有效競爭力。 冼教授概括了發(fā)展中國家引資政策的幾個顯著變化。
第一代引資政策的弊病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引資優(yōu)惠競爭,最終將外國直接投資所產生的大部分利潤,通過稅收減讓的形式又還給了外國跨國公司,而本身所得到的凈利潤很少。第二代引資政策的重要變化是,發(fā)展中國家在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中,有針對性地根據本國要素條件形成產業(yè)變化政策,有目的地選擇外國跨國公司伙伴,然后通過一系列公關、聯絡等互動過程,吸引這些公司到本國投資,這就是目標定位政策。
近幾年出現了第三代引資政策。由于跨國公司進行大的戰(zhàn)略調整,主要致力于核心業(yè)務,從而將中間產品和零部件外包出去,這種所謂的“資源外取”需要在當地找到一批有效的企業(yè)來接受外包的業(yè)務,這就涉及到關聯問題了。
哪個地區(qū)能迅速發(fā)展起配套企業(yè),并迅速成長為跨國公司外包業(yè)務的合作伙伴,這個地區(qū)就能成為吸引跨國公司的熱點地區(qū)。 引資定位與國情結合 聯合國貿發(fā)會議專家弗蘭得瑞森認為,不同的引進外資策略在引進外資定位方面有不同的表現,也就是說在投資類別與投資來源的選取與政策傾斜上會作出不同選擇。
為了提高投資競爭力,有效利用有限資源,加速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的實現,發(fā)展中國家進行引進外資定位是必要的。 他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定位決策提出了一些很有價值的建議。
首先,發(fā)展中國家應當明確,定位的基本出發(fā)點是為了實現發(fā)展目標。其次,要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以充分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以及雙方進行合作的可能性。
此外,東道國要將自身的情況與其他競爭者進行對比,客觀地評價其對外資的吸引力。他在對荷蘭、瑞典和哥斯達黎加三國的外國直接投資定位情況進行了對比分析后認為,引進外資定位,沒有統(tǒng)一標準;各發(fā)展中國家采用的工具和方法一定要與本國產業(yè)的具體情況和發(fā)展目標相適應,定位戰(zhàn)略的效果需要過一段時間才會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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