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yè)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jiān)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2、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yè)職工較多的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yè)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yè),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yè)工會。全國建立統(tǒng)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3、工會經費的來源:(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根據《企業(yè)工會工作條例》,企業(yè)工會的基本任務如下: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y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yè)平等協(xié)商、簽訂集體合同,并監(jiān)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xié)作、發(fā)明創(chuàng)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組織培養(yǎng)、評選、表彰勞動模范,負責做好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yè)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yè),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xié)助和督促企業(yè)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jiān)督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參與勞動安全衛(wèi)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xié)助企業(yè)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yè),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yè)。
1工會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fā)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yè)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zhí)匮銓弳T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1工會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fā)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yè)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zhí)匮銓弳T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sunhongd工會基礎知識必考題有哪些 工會基礎知識必考題一、選擇題1.新中國成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于哪一年頒布實施?(A.1950年)A.1950年B.1951年C.1952年2.工會“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始于哪一年?(A.1984年)A.1984年B.1994年C.2004年3、2009年,全國總工會命名的全國工會職工再就業(yè)培訓基地有多少個?(B.113個)A.103個B.113個C.123個4.截至目前,中國工會已經召開了多少次全國代表大會?(C.15次)A.13次B.14次C.15次5.工會組織開展普法活動要以什么法律為重點?(C.勞動法律)A.刑法B.經濟法C.勞動法律6.胡錦濤總書記在“2008'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上提出,要讓各國廣大勞動者實現什么勞動?(A.體面勞動)A.體面勞動B.安全勞動C.健康勞動7.工會在推進工資集體協(xié)商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yè)要突出協(xié)商建立什么機制?(C.工資支付保障機制)A.工資集體協(xié)商共決機制B.工資正常增長機制C.工資支付保障機制8.第一個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是在哪里成立的?(B.天津)A.北京B.天津C.重慶9.中華全國總工會啟動“千萬農民工援助行動是在哪一年?(C.2009年)A.2007年B.2008年C.2009年二、簡述題:1:中國工人階級的偉大品格是什么?正確答案:信念堅定、立場鮮明,艱苦奮斗、勇于奉獻,胸懷大局、紀律嚴明,開拓創(chuàng)新、自強不息2.中國共產黨成立后領導工人運動的組織機構主要有哪幾個。
工會法知識講座 什么是《工會法》?如何認識中國工會立法的發(fā)展過程?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與國家、工會與行政機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它包括工會活動的宗旨及范圍,成立工會的程序,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職責,工會經費的征集與使用等。 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立法,經歷了三個時期:(1)禁止時期,在資本主義初期,國家把勞動者組織工會視犯罪,利用國家機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會。
(2)限制時期,迫于工人運動的發(fā)展,資產階級雖然在法律上承認工會合法,但又對工會的活動加以限制,工會如有違反限制行為,即予處罰或解散;(3)承認時期,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資產階級不得不承認工會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讓步措施。一般認為1871年英國的《工會法》為最早的工會法。
我國工會的立法始于1924年孫中山領導的廣東國民政府頒的《工會條例》,該條例宣布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確認工會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和罷工的自由。此后,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工會組織條例》,1952年頒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別修正的《工會法》,對工會活動作了種種限制,實際上剝奪了職工組織工會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階級利益和意志的工會立法,始于1922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制訂的《勞動法案大綱》。1930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制定的《赤色工會組織法》,用單行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定了工會的性質和任務,明確了工會的宗旨。
此外,我國各革命時期根據地的勞動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會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guī)定了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還規(guī)定了工會的任務、組織原則、工會的權利義務、工會與國家的關系、工會與企業(yè)的關系、工會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關、工會經費的來源等。
工會法的頒布,對我國工會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發(fā)揮人民民主專政的支柱作用、聯系黨與職工群眾的紐帶作用,以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工會自向建設和工會運動的發(fā)展。1992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進一步肯定了新時期國工會階級和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產中的地位,并就工會的性質、任務、權利、義務、活動準則和組織原則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新《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跨入新世紀,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fā)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進一步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進一步保障了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進一步加強了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保護,進一步健全了勞動關系協(xié)調機制,進一步保障了工會工作的物質基礎,加強了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護,確定了違反《工會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工會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fā)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工會自身改革和工運事業(yè)的發(fā)展,促進改革開發(fā),推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會法》? 我國第一部《工會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
1992年作過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會法》頒布時我國還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1992年《工會法》客觀上不能不受歷史條件的局限。
特別是隨著近幾年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fā)展,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職工隊伍的變化,工會在市場經濟發(fā)展過程中面對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從法律上予以規(guī)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對1992年《工會法》進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隨意撤并、組建困難、會員銳減問題。職工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是我國《工會法》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而明確規(guī)定的。
但實際生活中,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經常受到侵犯,工會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難。據全國總工會調查表明:1997年基層工會已從1995年的593113個減少到510276個,1998年又減少為503532個,會員人數從1995年的103996314人減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減到89134262人。
可見,工會組織呈下降趨勢,會員人數銳減。還有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限制、阻撓甚至禁止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
因此,新建企業(yè)工會組建率較低,職工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違法侵權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1998年底統(tǒng)計,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工會組建率為僅35.5%,私營企業(yè)的組建率僅為4%,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工會組建率僅為7.1%。
在國有企業(yè)改革和轉制中也存在隨意撤并工會組織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國有中小企業(yè)通過試行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大多成為了集體性質、合伙或私營性質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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