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變更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2、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批準文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
其他要求: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請備案適用本規(guī)范。;
2、章程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不再填寫《公司備案申請書》。;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變更的條件
制定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shù),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fā)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shù);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監(jiān)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fā)起人制定,經出席創(chuàng)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修改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變更條件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fā)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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