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三)證據(jù)、證人的姓名與住所。 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采取以下辦法解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 爭議解決
20.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20.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guī)則,并按下列約定執(zhí)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fā)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yè)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zhí)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糾紛的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發(fā)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jù)該法律的規(guī)定,解決農村土地經營糾紛的途徑有:
(一)、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繼續(xù)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這種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于缺乏來自第三方的疏導、斡旋,當事人往往固執(zhí)己見,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成功率較低。
(二)、調解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fā)生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wěn)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同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省去參加仲裁和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調解方式程序便捷靈活,不至于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糾紛及時處理。但是若對土地經營糾紛案件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于生產的穩(wěn)定、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因此調解應以合法自愿為原則,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其中自愿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三)、仲裁解決。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同時,它能夠充分地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護和發(fā)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終局” 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再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另外,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zhí)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最后,從我國農戶目前收入現(xiàn)狀而言,仲裁費用往往是個很大的負擔,解決糾紛必須考慮有利于減輕農戶成本的方式,盡可能為農戶提供免費的仲裁服務,才能逐步使仲裁制度深入實踐,得到民眾的認可。
(四)、訴訟解決。針對采用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案件,在處
理時應簡化審理程序,強化訴訟調解。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季節(jié)性特點,如不及時處理,勢必錯過季節(jié),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后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規(guī)則,應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fā),依法盡可能簡化審理程序,爭取快立、快審、快執(zhí),盡量不影響農業(yè)生產。對于案情復雜不能及時審結的案件,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在不影響農業(yè)生產的前提下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盡量減少農戶的損失。同時,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穩(wěn)定,以及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每件案件的審理都影響重大,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引發(fā)群體事件。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應將訴訟調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多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xié)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辦法,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于無法調解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以下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yè)代表由企業(yè)負責人指定。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四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例:清官難斷家務事。調解村民的家務問題是一件老大難的事,但勝天村村干部遠不怕。本村2組村民王某家院子正前面是老親王隊長家的自留地,因兩家多年前對此自留地有過私下交易,后又不知是何道理雙方作罷,如今又是正值土地增值,雙方各持己見,都說是自己的地。所以雖說兩家?guī)в杏H戚關系,但為了這塊自留地是吵的不見天日,打的不可開交。最后雙方鬧到村委會,都說要打官司,討公道。村主任張巧根了解該事后,立即和雙方到現(xiàn)場查看,所謂口說無憑,主任要求兩家都拿出房產證,用事實說話,并詳細聽了雙方對該自留地的說法。在明確矛盾根源后,村主任抓住核心對癥下藥,通過幾天努力,說服雙方心平氣和的坐到桌子面前,把問題擺到桌面上談,并詳細地把兩家的宅基地情況都做了講解,針對中間對自留地交易一事也說的明了,后在司法同志的公正下,證明了該自留地的歸屬問題,雙方都心服口服。但村民王某和鄰居王隊長對自留地是一個想買,一個想賣的事實也做了說明,但事后究竟如何交易,交易額的高低都不在村委會的權利下,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處理。需要的話,可以把雙方交易一事寫成書面材料,村委會做工作。雙方對此處理都滿意。如此一來不但幫助村民盡快實際解決問題而且省了打官司這即繁瑣又花銷大的吃力事情。
事例:本村17組兩家姓沈的村民是鄰居,甲、乙兩家并排的各自都住著兩層樓共4間房的房子內,由于甲家上上下下三代人,人口多,房間不夠,住在老房內顯得擁擠,就想再建新房,但苦于沒地基??紤]到甲家和乙家還有2間老土坯房,但中間是共用一個梁柱的,所以不堪一擊的老土房無論拆了那邊一間另一間就要垮掉,矛盾就這樣滋生了。沈甲因要造房想拆,而沈乙拆了沒啥用處就不想拆,還說一旦甲拆還不能弄垮他家的那間。后來甲找到村上,村干部的態(tài)度明確,認為乙家的做法不妥,于是村干部到乙家勸說,要求乙家能同時拆房或不拆的話,房子可能坍塌的事實不可避免。經過數(shù)次勸說,曉以利害。但就是不同意,不退讓。無奈之下,村委叫甲向司法求助,請求司法處理。得知司法要來,乙家反過來請求村干部幫忙調解,要私下解決,不想把事情鬧大。礙于兩家真的要司法來解決,兩家可能會成仇人,所以我們趁機讓甲不要申請司法,私下解決。最后,在村干部的調解下,乙家答應甲家:我們不同拆,但你方拆后我方的那間土坯房塌不塌都與甲方無關,若是塌了愿意協(xié)助處理磚塊,以便騰出甲方應有的地基造房。就這樣,一場即將發(fā)生的令人難堪的司法官司化解了。我們村干部事后也督促甲家在見房前先辦擴建房的手續(xù),免得留下后遺癥。
3、如何處理承包地糾紛?如何處理債務糾紛?如何處理拆遷安置糾紛?如何處理污染糾紛?如何處理?的糾紛?村干部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說理,靈活應變?!实撍9密纠纷妥善错9村靡d畎捕ń】擔故ぬ齏搴托澄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類型非常多,不同類型的糾紛性質 不同,并且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特點不同,因而應鼓勵土地承 包糾紛雙方根據(jù)糾紛的特點以及爭議雙方的關系等因素,采用 靈活多樣的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調解仲裁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糾紛雙方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 和解。 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 自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方式。
和解程序簡單,有利于實現(xiàn)糾紛的 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 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 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二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jù)一*定 的法律規(guī)范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 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并有利于實 現(xiàn)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規(guī)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 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fā)生的農 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 法按照仲裁程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
相 對于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序也比較簡單,有利于及時解 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如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 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fā)生在當事人之 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 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國家公權力為后盾,由國家 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 理絕大多數(shù)糾紛的最后屏障。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上 數(shù)四種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方式,在糾紛解決過程上與民 商事糾紛以及勞動爭議糾紛解決過程存在很大差異: (1)盡管和解、調解程序簡單,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但 是和解、調解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1)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并自愿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
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核實。
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
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
較復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fā)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xié)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4)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協(xié)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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