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財務核算法
顧名思義,取得的銀行貸款以及償還均在事業(yè)財務賬面反映,基建財務按撥款處理。
(1)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借入款項——**銀行
(2)轉入基建專戶時: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借款——**
工程項目
貸:銀行存款
(3)年末結賬時
需要將基建完工交付數(shù)、基建實際投資數(shù)與一般基金余額做一比較:若前者大于后者,即存在事業(yè)財務無力接受的交付資產或實際投資,大于部分基建掛賬;若前者小于后者,則按基建交付數(shù)和基建實際投資數(shù)全額接受并列當年支出。 借:結轉自籌基建(以一般基金余額不出現(xiàn)赤字為限)
貸:其他應收款——基建借款——**工程項目
借:事業(yè)結余
貸:結轉自籌基建
同時,完工資產增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基建財務:
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自籌資金撥款
借:交付使用資產(事業(yè)財務可接受的基建交付及實際投資數(shù))
貸: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4)償還借款時,事業(yè)財務:
借:借入款項——**銀行
貸:銀行存款
借:事業(yè)支出——基建借款——**工

基建會計中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手續(xù)費計入待攤投資支出。賬務處理:
利息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
手續(xù)費
借:待攤投資
貸:銀行存款
關于印發(fā)《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規(guī)定:第四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fā)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
(二)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fā)生的費用;
(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及按規(guī)定繳納的其他稅費;
(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jiān)理費、招標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項目建設期間發(fā)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xù)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fā)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lián)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
(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報廢工程凈損失及其他損失;
(八)系統(tǒng)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
(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
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沖減債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沖減待攤投資總支出。

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如下所示: 誤: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 正: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說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撥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其既不屬于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也不屬于企業(yè)自籌或接受捐贈的資金,故此,在"基建撥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適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會導致建設單位向銀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項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設單位將借款利息收入計入"基本建設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賬務處理都是錯誤的.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應根據(jù)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額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的科目,確認為待攤投資中借款利息發(fā)生費用的減少,只有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存款利息沖減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資金,以及在沒有項目貸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為基建撥款處理.。
基建期間的銀行貸款利息賬務處理:需要資本化息計入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不需要資本化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基建期間的銀行貸款利息---計入在建工程,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應付利息)
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fā)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shù)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xié)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后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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