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1、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的補償。政府非稅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收入屬于成本補償性質的使用費,即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使用者應向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交納一定費用。這些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通過稅收補償其成本,還是通過向使用者收費的方式補償其成本,取決于這類公共產品的性質和特征。
2、純公共產品的成本補償方式。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非競爭性,意味著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政府向社會提供純公共產品時不能向使用者直接收費;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征,也意味著很難通過非稅方式向公共產品籌資,如城市道路的路燈就無法向行人收取使用費。因此,對純公共產品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費,只能通過強制征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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