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的土地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則相應的費用合計計入固定資產,如不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則計入管理費用或其它。
會計分錄是借:固定資產(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
一、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yè)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xù)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土地登記費是指各地方政府為了有效開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調查、登記和頒發(fā)證書而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費用。
土地登記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由國土資源局制定。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土地登記費收費范圍是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土地登記費于1991年7月開始收取。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4.90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