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類科目。
基金暫存款——核算養(yǎng)老保險資金臨時性應付、代收等款項。發(fā)生時記收方;沖轉或結算退還時記付方。
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shù)額。 保險費收入——核算保險對象繳納的保險費扣除的管理服務費。
轉入保險費時記收方;轉出時記付方。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責任金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利息收入——核算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等的利息收入。發(fā)生時記收方;轉出時記付方。
收方反映當期所收利息的累計數(shù)。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調劑金。
其它收入——核算收繳的養(yǎng)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贈、贊助、罰沒款收入等。年終收方余額轉入調劑金。
應付利息——核算養(yǎng)老保險資金預定負擔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按規(guī)定標準從調劑金預提時記收方;轉入責任金時記付方。
本科目一般年終時才使用,屬于過渡性科目。平時或結轉后應無余額。
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
2331 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以及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款項。
二、企業(yè)應于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chǎn)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chǎn)”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chǎn)需核銷的部分,報經(jīng)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上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專項應付款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支付的各種專項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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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做會計分錄如下: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制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yǎng)老
應付職工薪酬-醫(yī)療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yè)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2、發(fā)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現(xiàn)金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個人(個人承擔部分)
3、繳納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yǎng)老
應付職工薪酬-醫(yī)療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yè)(公司承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個人(個人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4、繳納個稅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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